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的卫生
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随着帝国主义列强不断侵略蹂躏,中国进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悲惨境地。
西洋医学传入的影响 鸦片战争前后,西洋医学在中国传播的扩大,是在外国帝国主义侵略的情况下开始的。177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来华的鸦片商船,即随带医生皮尔逊(A. Pearson),他于1805年(清嘉庆十年)来广州传“种痘法”。1820年(清嘉庆二十五年),英国教士医生玛礼逊(R. Morrison)与东印度公司外科医生李温斯敦(T.R. Levingstone)在澳门设小医院一所,后发展成玛礼逊医学校,以布朗(S. R.Brown)主其事。同年,东印度公司医生郭雷枢(T. R. Colledge)来华。1827年(清道光七年) 在澳门设立眼科医院,次年又在广州设立一医药局,撰文鼓吹“商业扩张可借助于传教事业得到发展,而传教事业又可通过医生治病达到目的。”1830年,美国公理会国外布道会派遣第一个传教士比道(Beadle) 来华,1834年(清道光十四年)又派传教医生派克 (P. Parker)开设眼科医院于广州,即后来的博济医院。1838年(清道光十八年),派克与郭雷枢组织“广州医学传教会”,配合外国在华侵略势力搞阴谋活动。比道扬言:“当西方大炮轰不开中国门户的时候,一把手术刀劈开了中国的门限。”
鸦片战争清政府战败后于1842年与英国签订了丧权辱国的《江宁条约》,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许可设置教堂和医院。1840年随英国侵略军在舟山登陆的英国医生罗克哈特(Lockhart),旋于1844年留在上海开设医院,即后来的仁济医院。同年,清政府又与美、法等国签订了不平等的《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亦许可在五港口设置教堂和医院,同享利益均沾。1859年(清咸丰九年),英、法、俄等国迫使清政府签订《北京条约》以后,外国医院的设置,更伸展到长江和内地各城市。1861年(清咸丰11年),罗克哈特到北京开设施医院,即后来的协和医院。继之,1865年(清同治四年)美国圣公会在上海设同仁医院; 1867年(清同治六年)英国长老会在汕头设高德医院; 1881年(清光绪七年)英国北部苏格兰教会在奉天设盛京施医院。其他如烟台、牛庄、济南、镇江、南京、宜昌、汉口、梧州、博罗、东莞、台湾等地亦设置了教会医院或诊所。据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调查,全国有教会医院166所,诊所241所,教会医生301名。据1920年(民国九年)的调查,教会所办的医院共有250所。
抗日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假“援华”之名,在中国后方继续操纵和扩增教会医务组织。据1944年调查,全国有教会医院141所,诊所98所,巡回医疗队17队,学校诊所25所,麻风医院30处,病床约1万张。从1828~1949年,各国在中国长期经营的教会医院,分布全国各地,最高达340所,成为帝国主义进行文化侵略的重要工具。
外国侵略者在开办医院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开办医学校。1866年(清同治五年),美国医药传教会在广州开设了第一所医学校,即广州博济医学校。自从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清政府与日本签订了卖国的 《马关条约》后,中国殖民地化程度更深一步,各国互认势力范围,各自开办医院并招收中国学生。据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调查,在60所教会医院中,有39所兼授学生,其中收学生10名以上者五所,其余仅收学生2~6名;亦有少数称作医学堂;被认可的毕业生约300名。据1915年调查,英、美教会医院发展成医学校的达23所。这类外人办的医学教育,都采用各该国的学制及语言,选派留学生,培植各自势力,形成后来的英美、德日、法比等医学派系,几乎使中国卫生事业的自主权,沦入外人分割之手。
太平天国的卫生新政 太平天国(1851~1864)作为农民起义的革命政权,关心战士和群众的健康。在洪秀全进军的《行营铺排诏》 中提出:“努力扶持老幼男女病伤,总要个个保齐”。
太平天国的卫生工作,分朝内、军中和居民三个系统,略似公医制。金田起义之初,太平军即设有专职的医务人员。此后,除水营、土营人数不等外,陆营各军按“百工归衙”的原则,都设有拯危衙(急救站、包扎所)、掌医衙(主治外科)、内医衙(主治内科)、能人馆 (打仗受伤为能人,同军医院),以及随征药材局。在定都天京(南京)后,朝内以殿前国医为首,设国医衙(同旧式太医院),总管卫生工作。属官有天朝督内医、督医将军、天朝内医、天朝掌医、朝内拯危急、朝内诊脉医生等名目,并设总药库、功臣衙(尊伤残将士为功臣,同疗养院)及骡马医。军中医官包括内医、掌医、拯危急、理能人(同护理人员)等,亦有设功臣衙者。在居民中,“分设街道医生六十人”,为天京居民施诊给药。这种公医制度的尝试,是同“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的原则,即先由私归公,然后药物、食粮、衣服再由公配给的“圣库制度”相联系的。当时的 “圣库制度”,因官员暗中攫取而破坏,公医制度随之名实俱亡。太平天国领袖之一洪仁玕,兼通医学,受教会影响,积极倡议“借庙宇之资,移迷信之费”作为基金,开办医院,这是一种地方公益事业。在干王府兴办了一所中西合璧的医院。据《太平天国印书 ·资政新编》规定:“兴医院以济疾苦”,由“公义者司其事”,“立医师必考取数场,然后聘用,不受谢金”。在天京还设有老民残废馆,参加打扫城市街道,并责成“女馆”每天要交活鼠一只或臭虫一对;在农村设“兴乡民”“管理各户洒扫街渠”,讲究环境卫生。严禁鸦片、酗酒,同时禁止蓄婢、宿娼、缠足、溺婴,保护妇儿健康,实行了历代封建王朝所不能办的卫生新政,经历了十三年,后随革命政权失败而告终。
防疫机构的创始 中国海港检疫的创始先于清政府中央卫生机构的建立。1873年(清同治十二年),暹罗(今泰国)及马来西亚半岛诸地霍乱流行,波及中国的上海及厦门。两地海关先后制订《海港卫生规则》,由海关派遣医师17人(均外籍,中国仅黄宽一人),对进口船只实行检疫。1883年(清光绪九年),汕头海关仿行。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香港、广东鼠疫流行,各地海关相继设检疫机构,天津在大沽设海港检疫管理站,汉口也公布了《检疫章程》。清宣统年间(1910~1911),东北肺鼠疫暴发,侵入内地,广东海关亦制订了《海港卫生规则》,在中国北部的安东(今丹东)、烟台及牛庄(今营口) 也相继采取检疫措施,并修订天津的《检疫规则》。
当时中国海港检疫工作全由外人把持。1924年,泛太平洋食料保全会议在美国檀香山举行时,曾有中国海港检疫应加改组的提案。1927年,中华医学会和博医会在香港开联席会议也提出这一问题。1929年,当时的国民政府卫生部,经与国际联盟卫生组联合调查后,始独立设置海港检疫机构,在卫生部下成立了全国海港检疫总管理处。次年,颁布《全国海港检疫条例》,并在上海设办事处,向江海关接收上海海港检疫处。后一年,厦门、汕头、牛庄、安东、天津、塘沽、秦皇岛、青岛等检疫处(站),亦次第办理接收,一律改称检疫所,收回全国各港埠的检疫权。
中国自主的防疫机构的设置,始于1910年(清宣统二年)。当时,东北哈尔滨一带发生鼠疫,死亡达六万余人,危及京津。清政府派伍连德主持防疫,在山海关设检疫所,并联络各海港同时实行检疫。次年,疫势平息,在奉天(今沈阳)举行国际会议,由日本等十一国医学专家参加。根据会议的建议,在哈尔滨建立了东北防疫处,并于哈尔滨、牛庄、安东等八处设防疫医院及检疫所。
1917年(民国六年),绥远(今内蒙)又发生鼠疫,延及晋北,死亡约一万六千余人,北洋政府的内务部绌于经费,乞助于外人管制的海关拨款进行预防。疫情平息后,以余款筹设中央防疫处,于1919年(民国八年)正式成立,掌管各种急性传染病的调查、研究、讲习与防治,并开始制供生物制品,如白喉抗毒素、免疫血清、牛痘苗及各种疫苗等。虽有了中国自办的生物制品事业,但经济命脉为外人管制的海关所操纵,由各国使馆的医官于中央防疫处内合设一个委员会,负责监督,使初期的中央防疫处形成与外人共管。
1928年(民国十七年),国民政府接管了后期的中央防疫处,并由北平迁设南京;1937年,迁往昆明;1946年抗战胜利后复迁回北平天坛原址。1934年,增设西北防疫处于兰州,制造供应生物制品(包括兽用),兼管西北地区的医疗、防疫等事业。次年,又设蒙绥防疫处,侧重兽疫防治及制造供应兽用生物制品。
抗战期间,1937年设汉宜渝检疫所,负责控制长江上游传染病的传播。之后,在云南的滇缅公路上设流动检疫站,在蒙自设检疫所,在交通要道设卫生署医疗防疫队和公路卫生站,从事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于黔桂、滇黔、川滇、川黔、成渝、川康、川陕等各条公路线上,约每隔一百里设立一公路卫生站,最多时达70余站。抗战胜利后,这些卫生站转为县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协助军医署成立防疟队,进行战区的抗疟工作。
中央卫生机构的建立 1905年(清光绪31年),于清政府警政部警保司下设卫生科;次年,改隶民政部;第三年,民政部改称内务部,卫生科改为卫生司,设在北京。
辛亥革命(1911年)后,1912年(民国元年)林文庆首任内务部卫生司长。北洋军阀统治时,政府旋由南京迁设北京,伍晟任卫生司长。1913年,改为内务部警保司卫生科。1916年,仍恢复为卫生司,唐尧钦任司长,后由刘道仁继任,掌管传染病及地方病的预防; 海港及铁道的检疫;医师、药师、药品、药检的监督与管理;卫生协会、地方卫生机关、医院等的监督与管理。另直辖卫生试验所及卫生展览馆各一所。其时,学校卫生属教育部,工业卫生属工业部,陆军军医及海军军医分属于陆军部及海军部管理。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于内政部置卫生司,掌管全国卫生行政。次年,改设卫生部,薛笃弼任部长,刘瑞恒任政务次长,部内设总务、医政、保健、防疫、统计五司,另设中央卫生委员会,为设计审议机构。1931年,改为卫生署,属内政部,机构缩小为总务、医政、保健三科。1936年,卫生署直隶行政院,机构仍旧,仍由刘瑞恒、金宝善分任正副署长。抗日战争期间(1937~1945),卫生署改隶内政部,先后迁汉口、重庆;1941年又直隶行政院,设医政、保健、防疫、总务四处,由颜福庆、金宝善先后任署长。抗战胜利(1945)后,卫生署迁回南京,1947年再扩大为卫生部,内设医政、保健、防疫、地方卫生、药政、总务等司,周诒春任卫生部长,金宝善改任政务次长。解放前夕(1949)由朱章赓代理部长。
卫生署(部)直辖的卫生事业单位,分检疫防疫、卫生实验及医疗研究三个系统。在医疗研究方面,南京设中央医院(抗战时内迁重庆,并在贵阳设分院)。1945年,在兰州的西北医院改为兰州中央医院,增设广州中央医院、天津中央医院,为全国及各该地区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并担任高级医务人员进修和培训。南京还设有精神病防治院、结核病防治院,分别担任专科医师的培训和专科疾病的研究。在福州设立东南鼠疫防治处; 在江苏淮阴设立黑热病防治处,分别进行各该疾病的调查、研究与防治,均属于中央派设的医疗卫生机构。
其它中央部门的卫生组织,军政部下设军医署(原为军医司),抗战胜利后,改为国防部联勤总部军医署; 海、陆军司令部下设军医(卫生)处,航空委员会下设卫生处;实业部下设工厂检查(包括卫生检查)处,铁道部下设卫生处; 教育部与卫生署(部)合设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药学、口腔医学、护士、助产士等教育专门委员会。
地方卫生机构的变迁 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在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内设立卫生处; 1900年八国联军驻天津都统衙门内设立卫生局,均为其侨商、侨民、侨团(教会等)及军队而享其卫生管理的特权。清政府在北京内、外城巡警两厅下开始设卫生处、官医院;外省的省会也各设卫生科等自办的卫生机构,多属残缺不全。
自办的而较有规模的城市卫生机构,以1925年(民国十四年)北京市左一区试办公共卫生事务所为最早,隶属于京师警察厅,是通过北京协和医学院的卫生学科而创设。其工作范围包括生命统计、传染病管理、妇婴卫生、学校卫生与卫生教育、工厂卫生、疾病医疗、环境卫生稽查等项目,仿照美国公共卫生设施的模式,并设立各项训练班。所长由当时内务部中央防疫处长方石珊兼任。
地方卫生机构的配置,在1928年以前,无一定制度,成立卫生部后,才有省设卫生处、市设卫生局的规定,渐次于江西设全省卫生处,云南、湖南、甘肃、宁夏、青海设省卫生实验处,陕西设省卫生委员会;市设卫生局或卫生事务所者有南京、上海、北平(京)、天津、广州、杭州、南昌等七市。至1937年止,省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共52所,市设的82所,合计134所。抗战期间,1940年行政院公布《省卫生处组织大纲》,明确规定省卫生处下设省立医院、卫生试验所、初级卫生人员训练班、卫生材料厂等,制度渐趋划一。1941年,推行“公医制度”,至1945年抗战胜利为止。全国有16个省设立卫生处,省医疗卫生机构70所;由于沿海省市沦陷,仅重庆、成都、自贡、贵阳、昆明、西安、兰州等七市设立卫生局或卫生事务所,市医疗卫生机构共24所(见表1)。抗战胜利后有所发展。据1947年底调查,全国有省卫生处26所,行政院直辖市卫生局8所、卫生事务所一所,省辖市卫生局6所、卫生事务所及卫生院各10所。省医疗卫生机构共148所; 市医疗卫生机构共105所(见表1)。
表1 1937~1947年省市医疗卫生机构统计
| 抗日战争前 (1937) | 抗日战争中 (1945) | **抗日战争后 (1947) |
省立 | 市立 | 省立 | 市立 | 省立 | 市立 |
医 院 传染病院 卫生试验所 | 15 3 3 | 11 6 2 | 53 7 10 | *10 | 110 6 12 | 56 19 7 |
其 它 | 31 | 63 | | 14 | | |
妇幼保健所 结核病防治院 精神病防治院 麻风病医院 戒烟医院 | | | | | 11 4 2 3 | 13 4 2 1 3 |
合 计 | 52 | 82 | 70 | 24 | 143 | 105 |
*1945年,市立医院内包括传染病院和产院。
**1947年,包括台湾省及台北市。1932年(民国二十一年)起,着手筹设县立医院。1934年,改称县卫生院。1937年,卫生署公布《县卫生行政实施办法纲要》,全国仅于江苏、浙江、山东、江西、河北、陕西、福建等七个省设县卫生院(或县医院)152所,广州12个区设卫生事务所。抗日战争期间,后方各省陆续增设县卫生院,1945年达978所。抗日战争后,收复区各省又有所增设,1947年全国县卫生院达1,440所,但多设备简陋,人员不足。
1945年,卫生署公布《公立医院设置规则》。据1947年调查,设置公立医院的有江西、浙江等11个省,共40所。
乡村及边疆卫生机构 在北洋政府时期,乡村卫生尚无设施。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卫生署颁行《县卫生行政方案》,虽有县设卫生院,区设卫生所,较大的农村设卫生分所,每村设置卫生员的一套体制,但据实地调查,全国乡村卫生机构,寥寥可数,分散在河北的定县,安徽的和县、萧县,江苏的盐城、句容、江宁,浙江的吴兴、武康等县及北平、上海、广州等市。各县(市)的乡村卫生机构,称乡(农)村卫生实验区,乡村卫生事务所或乡村诊疗所。最早建立上海市吴淞区(1928)、高桥区(1932)卫生模范区及河北省定县农村卫生实验区(1929),余建立在1931年以后,以1933年为最多。工作项目,大体是医疗防疫、卫生宣传、学校卫生、助产与妇婴卫生、劳工卫生、生命统计、人员训练、戒烟等十项,前五项大多有所实施,后五项则很不普遍。
当时“乡村教育”“乡村建设运动”倡导者,曾谋与卫生当局合作,试办过若干乡(农)村卫生实验区,如1929年晏阳初主持的平民教育促进会于河北定县设农村卫生实验区与保健院;陶行知主持的南京晓庄乡村师范学校,与卫生署合设晓庄乡村卫生实验所 (1931年由卫生署接管改为汤山乡村卫生实验区);1933年,梁漱溟倡议乡村建设运动,与齐鲁大学医学院合办山东邹平县政建设实验区卫生院等,均无力推广。外人利用教会医院亦兼办乡村卫生,但各抱不同目的,对实际无所裨益。
1938年抗战期间,在后方各省设立的县卫生实验区,如云南曲靖、贵州定番、四川壁山的卫生实验院,分别为战时内迁的上海医学院、中央卫生实验院等的教学实习实验场所。
边疆卫生起自1934年以医药支援西北的甘肃、新疆、青海、宁夏以及西南的云南等省,并派医务人员开设省卫生处及省立医院,云南还设置了省卫生试验所及抗疟委员会。1936年在蒙绥边区开设蒙古卫生院。1943年蒙古卫生院改组为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两个卫生所,并于宁夏的阿拉善旗设置卫生所。1939年,卫生署设置西北专员办事处,督导西北边疆卫生工作,并设卫生署直辖的西北医院和西北卫生人员训练所,训练医务人员。另外,为适应抗战的后方需要,于西南滇缅公路线上,设滇缅公路卫生处,疟疾研究所及滇西检疫所;西康设省卫生处及省立医院;西昌(川滇公路中心)、会昌、会理、雅安、富林设卫生所,均不属边疆卫生设施。
卫生实验机构 1932年,国民政府于全国经济委员会下设中央卫生设施实验处,1937年,隶属卫生署,称卫生实验处。由国际联盟卫生部主任拉西曼(L. Raojman)担任该处的组织和任务规划。其组织和工作仿南斯拉夫的柴格拉勃公共卫生研究院的体制,由当时国际联盟卫生部邀请该院院长鲍谦熙(B. Borcic)帮助规划而建立的。任务是创设各项卫生实验与研究机关,设立各项实验区以及训练各种卫生、保健、防疫的专门人才。实验处内设防疫检验、寄生虫学、化学药物、妇婴卫生、社会医事、工业卫生、卫生工程与环境卫生、卫生教育、生命统计等九个系,从事各地疾病及卫生保健的调查、研究、实验、示范和各该专业人员的训练,并与教育部合作设卫生教育设计委员会。1932~1937五年间,进行了各地区流行的重要传染病及寄生虫病,如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鼠疫等病的调查与防治;建立若干市、县卫生实验机关; 筹建少数地区的卫生工程;制订生命统计制度; 推进妇婴卫生、卫生教育与学校卫生等工作。
1937年卫生实验处迁往贵阳,1941年再迁重庆,改组为中央卫生实验院,除原有的九个系外,增设流行病研究所和营养研究所。原有的化学药物系,增设药理研究和药品化验两个实验室,分别进行药品、中药的药理学及药品质量检验等工作。1945年中央卫生实验院迁回南京,并在兰州、北平设立分院,还设立东北分院。
药材药品产销的管理 中药材有几千年的历史,是中国极其宝贵的资源之一。十九世纪中期,中国对外贸易中大黄与茶叶占主要出口市场。国内中药铺遍及城乡市镇。北京最老的中药铺西鹤年堂发售饮片。同仁堂(1669)发售丸散,远自明清开设,时已行销全国。据不完全统计,1941年全国药行,以北平中药铺居首位,多达250余家。据1912年《中国年鉴》记载,中国每年中药出口数量,以生药为大宗,从1906~1910年每年外销总值,约合港币二百万至四百万元,均属商务系统经营,非卫生系统直接管理。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不久,外国侵略者不顾中国的主权,随着教会医院的发展,相继开设外商西药房。1853年(清咸丰三年),英商老德记药房,最早开设在上海。继之,德商科发药房(1863),英商屈臣氏药房(1886)又开设在上海。以老德记药房为例,至1889年,即发展成拥有12万资金的股份公司,并在天津、汉口、芜湖开设分店。外国在上海纷设洋行,利用“买办商人”进行药品倾销。由于西药市场扩大,利润优厚,吸引商人私营药房,据1941年调查,北平就有80余处,总店多设在上海,全国各城市几乎都设有分店。
外商药房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经营制药事业主要是加工工业。中国集资私营的医药工业,大部分也只能作进口原料的加工,据1946~1947年统计,年产量为7,650余吨。但因外国成药充斥市场,中国药厂出品无力竞争。
抗战胜利后公营制药事业与药品器材管理较有起色。卫生署为了筹建公营的药厂和管理进口西药的质量,设置药品管理局,并于上海设中央生化制药实验处,利用接收日本在上海所设药厂的原套设备,开始制造生物制品和药品。但因中国工业落后,制药设备未能更新,生产亦复受阻。同时,于北平设中央防疫实验处 (原中央防疫处),兰州设生物制品制造所,制供各种血清、抗毒素、痘苗、疫苗等,尚能自给。此外,南京设有药品供应处(由重庆战时医疗药品经理委员会改组)、麻醉药品经理处及医疗器材厂并增设药品食物管理局负责药品器材的进口及市场管理。
中医对抗废止的斗争 戊戌变法(1898)时,维新派梁启超评述《光绪批谕孙家鼐奏请设医学堂摺》,所谓 “医者……泰西大学为一科,实为维新之一政也。”首先主张提倡西医。维新思潮与奴化教育交织,中国固有的医学日受歧视。1914年北洋政府教育总长汪大燮主张 “废止中医,不用中药”,遭到中医界的强烈反对,各地中医联合组织“医药救亡请愿团”迫使收回成命。1929年第一次中央卫生委员会议通过了余岩(云岫)等提出的 《废止旧医以扫除医事卫生之障碍案》,具体提出消灭中医的六项办法,即:
❶限期登记“旧医”。
❷训练“旧医”。
❸定期限制“旧医”使用营业执照。
❹禁止登报介绍“旧医”。
❺禁止“非科学”医学的宣传。
❻禁止设立“旧医”学校等。当即引起全国中医药界断然反对。同年三月,在上海召开了全国中医药团体代表大会,提出了“提倡中医以防文化侵略”,“提倡中药以防经济侵略”的口号,并组织了130多个团体联合请愿团,上海中医从业人员以罢工半日的行动表示愤慨,得到了社会上的广泛支持。当时的国民政府一面压制,解散了“全国医药团体联合会”; 一面拉拢,允许于第二年成立中央国医馆,有些地区可设分馆或支馆,并在中央国医馆馆内设学术整理委员会。但在政治、法律待遇上,仍然是中医不能与西医平等看待,中医学校不得列入教育系统,明令改称中医传习所,并禁止中医使用听诊器及注射器等。1933年,当时政府虽被迫制订了《中医条例》,1936年,卫生署设中医委员会,教育部设中医专门委员会,但歧视中医的政策一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医药卫生人员 旧中国医药卫生人员很少。据1930年兰洛斯(N. G. Lennox)报道,全国235所教会医院中共医师705人,护士1,422人(其中中国医师401人,中国护士711人),医学生2,941人。
1932年底以前卫生署登记的全部医师仅2,919人,按男、女性别及毕业学校所在国统计如表2。
表2 1932年全国医师统计表
| 男 | 女 | 合计 | 占总数% |
国内毕业 国外毕业 其中:日本 美国 德国 英国 法国 朝鲜 | 2326 320 178 61 40 15 13 6 | 241 32 16 13 2 - - - | 2567 352 194 74 42 15 13 6 | 87.94 12.06 6.65 2.54 1.44 0.51 0.45 0.21 |
奥国 其它 | 3 4 | 1 - | 4 4 | 0.13 0.13 |
合 计 | 2646 | 273 | 2919 | 100.00 |
外籍医师因治外法权的关系,多不遵守中国法令而未行登记,国外毕业人数,大部分为中国留学生。
据朱席儒、赖斗岩1935年补充调查: 全国医师人数5,390人,属中国籍者4,638人,占86%;属外国籍者752人,占14%。据卫生署统计,1929~1945年6月全国登记的医务人员累计数为医师12,964人,药剂师918人,牙医师353人,护士5,972人,助产士5,189人,药剂生4,29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