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夫客
南朝时期一种以劳动偿债的特殊雇佣工。“夫”为工夫,十夫”即十个劳动日, 或为略数, 指劳动力有限出卖的时间。农民破产或需资金急用, 常以自卖的形式先取得资金, 然后再到买主家服役。其间受主人役使形同奴婢, 暂时丧失人身自由。《宋书·孝义传》载:郭原平因葬父自卖为十夫客,与诸奴一起劳动;主人怜悯,放还,使自力养母。十夫客与主人没有永久固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只要按条件偿还事先支取的夫值, 就可以免为佣客。《粱书·止足·陶季直传》: 其母被卖为人染衣, 劳疾而死, 因服役期限未满, 家人以资金相赎, 方取回尸体。这种自卖十夫客带有明显的债务奴隶的残余性质。
南朝宋、齐之际三吴地区具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的手工业者。简称十夫。《宋书·郭原平传》:“父亡……又自卖十夫……葬毕,诣所买主,执役无懈,与诸奴分务……所余私夫,佣凭养母,有余聚以自赎。”自卖后,其每月有十个夫日供买主驱使,余称“私夫”,由自己支配。身分地位介于部曲佃客和编户齐民之间。是部曲佃客制盛行,商品经济有一定发展情况下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