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善法亦称“神教十善净法”。原为佛教基本道德信条。相传七世纪时, 吐蕃赞普松赞干布曾据以制定藏律二十章。八世纪中,受赞普墀松德赞邀请,印度佛教学者寂护(即静命)入藏, 大加宣扬, 十善法遂逐渐成为西藏封建社会的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封建法典的蓝本。内容:(1)不杀生;(2)不偷盗; (3)不邪淫, 指不得在夫妻之外另与他人发生性关系;(4)不妄语;(5)不恶口 指不讲一切令人难以忍受的话;(6)不两舌, 指不讲离间别人的话;(7)不绮语, 指不讲不真实、取悦于人的话;(8)不贪欲; (9)不瞋恚,指不仇视、怨恨别人;(10)不邪见,指不信仰佛教以外的学说。 十善法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亦称“佛门十善”。源于吐蕃时期,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其内容:不杀生造罪;不偷盗财物;不与他人邪淫;不谎言妄语;不挑拨离间;不恶言咒骂;不散布流言;不仇视害人;不邪见不违因果;不贪欲。佛教徒认为,行“十善法”,能达到“治身”、“治言”和“治心”之目的,即佛教所皈依之“身、语、意”三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