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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北海市旅游团队定点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北海市旅游团队定点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市旅游团队定点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北海市旅游商品销售市场的管理,提高旅游商品的质量,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北海市旅游商品的良好信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涉外商店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团队定点商店,是指在本市内从事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购物商店。
第三条 北海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实行旅游团队商店定点管理制度,旅游团队商店由市旅游局审批定点。凡是旅游团队定点商店,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其旅游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市旅游局的管理。
第四条 旅游团队定点商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登记注册的企业;(二)企业注册资金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企业依法向国家纳税并持有税务机关的相应证明;(四)企业领导班子健全,经营思想端正,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五)经理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有定期培训制度;(六)企业财务人员是本单位正式职工,持有会计证书并在本店内办公;(七)有健全的财务、质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八)企业所处地理位置交通方便,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九)店堂宽敞明亮,设施齐全,内装修良好,店内外清洁卫生,设有适宜旅游者方便的男女卫生间;(十)商店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统一使用国际统一符号;(十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租用场地进行经营的商店,自其被批准定点之日起,其租用期不少于三年。
第五条 中请定点的企业须填写《北海市旅游团队定点商店登记表》和提交以下材料:(一)旅游团队定点商店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四)本店各项管理制度样本;(五)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六)其他需要查验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批准为定点商店的,颁发市旅游局统一制定的《旅游团队定点商店证书》和旅游团队定点商店标志牌。
第七条 批准为旅游团队定点商店的,可以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含散客)。未经批准的商店,不得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
第八条 旅游团队定点商店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法规和管理规定,依法经营。接受市旅游局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旅游团队定点商店要重视职工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经常性地开展遵纪守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十条 服务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方可上岗。上岗人员须统一着装,统一佩带服务证章,服务主动热情周到。
第十一条 旅游团队定点商店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和商品管理台账。商品一律明码标价,严禁出售伪劣商品。
第十二条 旅游团队定点商店必须端正经营作风,严禁以各种行贿方式招徕客源,严禁私自给司陪人员回扣。
第十三条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团队定点商店的统计工作,定点商店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四条 旅游团队定点商店必须实行接待旅游团队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经济性质、营业场所,停业、歇业须事先报经市旅游局同意。
第十六条 对旅游团队定点商店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复核工作由市旅游局负责。经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七条 旅游团队定点商店违反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暂停定点资格、撤销定点资格处理,必要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公正廉洁、依法办事,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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