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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即北洋政府)的诉讼法规。1919年8月8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共5章146条。第1章:总纲,规定本法律实施的范围和高级审判厅各类工作人员考勤办法。第2章:厅长,规定由厅长总理全厅及该厅所辖范围的各项司法行政事务。第3章:民刑事庭,分为开庭、事务分配及代理、民事庭事务处理、刑事庭事务处理等4节。第4章:书记厅,分为通则、文牍科、民刑事科、统计科、会计科5节。第5章:附则,规定本法规的效力和开始施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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