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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北洋政府对寡妇继承夫家财产的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北洋政府对寡妇继承夫家财产的规定

北洋政府对寡妇继承夫家财产的规定

北洋政府时期婚姻立法仍然沿用清朝现行律,因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许多封建的因素被保留下来,这是北洋政府婚姻法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在规定孀妇对亡夫财产的继承问题上,很明显地暴露出以“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婚姻法的本质。其婚姻法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这就是说孀妇要继承亡夫的遗产,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无子;一是守志。按封建传统,父业子承,作为亡夫的妻子和孩子的母亲,是没有权利继承丈夫的遗产的。而把守志作为继承亡夫遗产的一个前提,是封建王朝历来的规矩。由此可见,北洋政府时期,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依然没有改变,她们受到封建的压迫和奴役,在家庭关系中是从属地位。“少如父,嫁如夫,老如子”的封建婚姻家庭伦理观,仍然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孀妇一旦改嫁,就意味着彻底丧失自己对亡夫财产的继承权,非但如此,就连成婚时陪送到夫家的本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也无法行使处分权,而须由夫家人做主。这更进一步地剥夺了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权利,把她们牢牢地束缚在封建家庭的枷锁上。

☚ 太平天国婚姻立法   北洋政府允许孀妇自愿改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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