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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即北洋政府)的诉讼法规。1913年3月6 日公布。提出各级审判厅处理华洋讼诉案件的3项办法:❶承审官须系受过法律或法政专业系统培育并毕业的人员。如受理案件的审判衙门无此人员,须从附近审判机关调来合乎条件的人员承办;❷对于不服地方官衙门审判的华洋诉讼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由所在省通商交涉使衙门或该省外交部特派交涉员署作为上诉机关,受理上诉案件;❸审理华洋诉讼案件依通常诉讼程序,但涉外条约中另有规定的应依条约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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