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五国社会保障公约1981年3月15日在哥本哈根用丹麦语、芬兰语、冰岛语、挪威语和瑞典语等五国语签署。共38条。主要内容: 总则;关于法规实施的规定;有权享受救济金的特殊规定,包括疾病与养育子女救济金、残废、老年与死亡救济金基本年金、补充年金、工伤救济、失业救济;其他规定等。公约适用于: (1) 北欧国民; (2) 1951年7月28日签订的关于难民法律地位公约第一条和1967年1月31日的议定书中所包括的难民;(3) 1954年9月28日签订的关于无国籍人法律地位公约第一条所包括的无国籍人; (4) 包括或已经包括在某个北欧国家法规范围内的其他人; (5) 依据 (1) 到 (5) 项所包括的任何人,从而获得其权利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