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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局的财务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法规,结合以前我局制定的有关制度,现制定我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建立预决算申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局机关处室及局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来年的预算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筹安排后报局党组审批。(2)预算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既要参照近年的支出情况和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因素,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来编制。各处室应在预算范围内编制月预算报财务处。
(3)各处室要严格执行局党组批准的年度预算,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随意更改。遇特殊情况须变更时,有关处室须另提出方案,由财务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4)局属事业单位及协会下属企业须在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将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说明报送局财务处;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的决算报送局财务处,财务处将根据各单位的决算对各单位进行财务年审,将年审结果和意见报局党组审批。
二、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固定资产的管理:
(1)局内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由办公室按照资产的数量、单价、使用部门、购置日期进行登记,会同财务部门验收后由财务部门登记入账。
(2)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调拨须由有关部门报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3)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根据清查的情况及时按规定处理,做到账物相符。
(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各处室领用低值易耗品,须在办公室进行登记,包括物品名称、数量、使用处室、领用人,办公室经办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登记簿。
(2)按月由办公室经办人员将已领用的低值易耗品报财务处核销。
三、现金及支票管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1)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款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
(2)确保现金的安全与完整。如发生短款现象,应根据不同性质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3)领用支票时须有用途及限额,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领导签字批准;支票开出后领用人应在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销的要及时向财务处说明原因。
(4 )单次提取现金在五万元以下的,至少由两人提取;超过五万元的,至少由三人提取。
四、机关经常性支出(人员经费、医疗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须由有关领导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 一)机关人员工资等经费支出按人事处核定的各项标准执行。
(二)机关公务员、职工药费、子女药费报销及医务室购药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机关公务员、职工患病应在指定医院就诊,在非指定医院就诊须有急诊证明,报销单据附医生处方,经医务室审核后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遇有患重病需住院治疗的机关公务员、职工及退休人员领用支票,应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报账时由财务处长签字认可。超过3000元的要报主管局长审批。
(2)机关公务员、职工的子女药费凭医院药费收据或配偶单位医药费分割单,我局报销一半,报销时经医务室审核、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1000元的须报主管局长审批。
(3)医务室购药须有计划,包括药品名称、数量、金额,上报局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购买;机关公务员、职工及其子女就医时,能在医务室领用的药品尽量不在医院开取;领用药品需登记领药人姓名、药品名称及数量。
(三)公务费(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取暖费)的支出要求如下:
(1)各处室在每月初根据实际需要将所需的办公用品报办公室,由经办人员统一汇总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统一购买;报销时要有财务处长签字。
(2)招待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各处室在机关小餐厅招待客人,应在客饭单上填明招待人数、标准、金额,由主管局领导签字批准。遇有特殊情况须在局外招待客人的支出,由主管局领导审批。
(3)国内差旅费借款须经主管副局长审批。境外差旅费借款需经局长审批。出差人员返局后须在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4)因公的市内交通费支出应有各处处长签字,其中因公乘坐出租汽车的支出由主管局长签字,经财务处长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5)会议费应根据会议规模制定出开支标准报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审批后方可领用支票;在财务报账时要有会议通知,并由财务处长审核签字。
(6)取暖费支出应在每年初由办公室经办人员做出应付取暖费人员名单及金额,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按计划付款。
(四)设备购置费及修缮费支出应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审核,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局长审批;十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局长办公会审批。
(五)业务费支出包括资料费、印刷费等,支出时须有各处处长签字,由财务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六)现金报销超过一千元的开支,须经财务处长审核。
五、专项支出(市场费、行业费、项目费)的具体要求如下:
(1)各业务处室应在每月初三日内制定出本月的用款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批后送财务处。用款时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主管副局长审批;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局长审批。
(2)专项支出如有调整,须由有关处室将调整原因做出说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资金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六、凡年度预算内的经费支出,按以上规定执行;凡预算外5000元以上支出,需报局长审批。
七、人员调动要办理手续,并在财务核销有无欠款。
八、现金报销时间为每星期二,其余时间办理支票结算。
九、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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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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