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决议
1984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共9条。主要规定:
❶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招工、招生,对妇女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并积极为妇女创造就业条件。注意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担任领导工作。
❷切实加强妇女的劳动保护工作,特别注意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和照顾。
❸依法保护婚姻家庭。夫妻应互爱互敬、互相帮助、和睦团结。对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婚姻家庭的错误行为的,所在单位应负责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屡教不改的,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❹认真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关心儿童的全面成长。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办好托幼事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幼儿园。有计划地培训保教人员,提高保教人员的社会地位。禁止体罚儿童。
❺积极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要组织职工学习宪法、刑法、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要教育广大妇女自尊、自爱、自重、自强,勇敢地捍卫宪法、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