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地方政府
1972年宪法规定,国家政权的地方机关是地方议会。在首都、各州、首都各区、各市和各乡都设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组织,即地方各级议会。地方议会代表由选民普遍、直接、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地方议会的主要职责是: 在本区域内代表居民利益实现自治,实施各种法规,制定本地区的预算和计划,负责本地区的发展和满足居民的需求,等等。地方各级议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作为其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由议会主席、副主席、执委会秘书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本级议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执委会的机构由议会批准,其领导人亦由议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