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
包装产品并随产品出售或出租、出借的各种成型物品。如桶、箱、瓶、袋等。包装物按其材质不同,可分为金属,木、纸、纺织、塑料、竹藤、草类编织、玻璃陶瓷和复合材料制品的包装物;按其耐压程度不同可分为硬质、半硬质和软质包装物; 按其适应所包装的产品特性划分,有专用和通用包装物; 按其使用后是否回收可分为一次使用和周转使用包装物。一次使用的包装物主要指随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周转使用包装物是指出租和出借的包装物。下列两类包装性物品不属于会计核算的“包装物”:(1) 各种未成型的包装材料,如纸张、绳索、铁丝等,应列为辅助材料; (2) 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或材料而不对外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各种容器,应按其价值的大小和使用年限的长短,分别列为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总分类核算设“包装物”帐户。为了反映和监督包装物的库存、出租和出借等情况,在“包装物”总分类帐户下可设:“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和“包装物摊销”等明细分类帐户。一次性使用的,领用时贷记“包装物”及其明细帐户,周转性的领用、收回或摊销,则在“包装物”有关明细帐户中分别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