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勘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勘灾 勘灾各级政府部门调查了解灾民财产损失和因灾致荒情况。主要有踏勘、勘报、议定蠲免等内容。宋代的检田法,其作用除查勘逃户田地及荒地外,还有检视水旱灾伤的效能。《宋会要》载:“大报由县报州,州遣通判、司录会同县令检视,约定灾伤成款,再报中央政府,由三司定分数,决定蠲减或倚阁。”明代对勘灾也有具体的规定,《明会典》载: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凡各处田禾,遇有水灾旱伤,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实奏闻,仍申合于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复踏是实,将被灾人户、姓名、田地顷亩、该征税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开写灾伤缘由,具奏。”至清代,勘灾已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程序,据汪志伊编纂的 《荒政辑要》载: 州县地方遇有灾伤,该督抚一面题报情形,一面遴委妥员,会同该州县迅诣灾所,履亩确勘,将被灾分数,按照区图村庄,逐加分别申报司道,该管道员,复行稽查,详请督抚具题。倘或删减分数,严加议处。其勘报期限,州县官除程限定四十日; 上司官以州县报到日为始,定限五日,统于四十五日内勘明题报,如逾议处。待到将灾荒情形确勘之后,政府按灾情轻重,确定缓征或蠲免应征的地亩钱粮。州县勘报受灾成数,除旱灾逐渐发展仍照四十日正限勘报外,其变化之大的水灾、霜灾、风灾等可以续勘报。委派官员协同踏勘,不据实勘报,与当地官员一同处分。遇灾情异常的地方,责成该督抚轻骑减从亲自踏勘,将应行赈恤事宜一面奏闻。地方报灾以后,该地方官吏规定报灾地为荒亩地,不让抢种,留着勘报灾情成数,贻误农时,上司属员一同严加处分。 ☚ 报灾 查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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