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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唐制,在京诸司任满有出职资格的吏人仍命留任或已出职得差遣的吏人,在其任差遣有人接替后仍命其回本司祗应,称为勒留。此种被勒留的吏人称为勒留官,仍可依一定选限出职。
吏人该出职而继续留任吏职者。《长编》卷308丙子:“诸司吏人所授勒留官、衙校等各有见带文散阶、检校官及宪衔,欲并除去。”《宋史·选举志》5《流外补选》:“驱使官,补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八年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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