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制度改革的四个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四个劳动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四个《暂行规定》的发布是建国以来劳动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详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