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法animal-plant pro-tection law国家对家畜家禽疾病防治、农作物病虫和森林害虫防治的法律规范。 19世纪末以来, 许多国家对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立法给予重视。丹麦1898年制定法律, 规定饲喂牲畜的牛奶必须经过巴氏消毒,以预防牛结核病;1932年颁布供应市场液态奶的乳牛与卫生条件的法律规定, 1959年制定防治地方性牛白血病的法令, 1969年1月又颁布了关于防治地方性牛白血病的专门法律。日本在20世纪初就有《兽医预防法》,1921年改订为《家畜传染病预防法》, 1951年颁布经过多次修订的《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同年还颁布了《植物保护法》, 除有对外、对内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外, 对紧急防治、指名危险病虫的防治等都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日本还制定有《植物防疫法》、《家畜保健卫生所法》等。 在中国,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国家行政部门先后制订了有关政策和条例。1955年原农垦部发出《关于开展农作物病虫防治和检疫工作的通知》, 1957年农业部、城市服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出《关于大力防治猪传染病的通知》, 1963年1月农业部发出《关于整顿和充实畜牧兽医站的指示》,同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民间兽医的决定》,1974年原农林部发出《关于防止小麦全蚀病的传播蔓延的通知》,197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防治牲畜口蹄疫病的通知》。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