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随人Mobilia personam sequntur中世纪至19世纪末大陆法系各国普遍适用于动产物权的冲突原则。有的甚至认为该项原则具有习惯法的效力。在此期间,由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动产的种类不是很多,其经济价值与不动产相比一般也较小,而且一般存放于所有者的处所,故动产与其所有权人有着直接的联系,适用所有权人的住所地法也比较方便。19世纪末以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商品流通的迅速发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愈加复杂,随着流动资本和动产数量的增大,动产所有者住所地与其动产所在地经常不一致,该项原则已不能适合解决涉外动产所有权关系的实际需要,逐渐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摒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