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契据英Bill of Sale英国以动产作为债务抵押品的书面契据,关于这种契据的规则,大部分反映在1878年和1882年颁布的动产抵押契据法中,其主要规则是抵押人把自己动产的物权,以契据的形式转移给债权人,但动产并不交给债权人占有,而仍然为抵押人所占有。为了防止发生欺诈行为,抵押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契据以后的七天以内,在有关的法院登记,每隔五年必须重新登记一次。债务人如果不如期偿还债务,或被法院裁定破产、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作出裁决,将抵押转移给债权人接管,如抵押人不能在规定的时期赎回抵押品,则归债权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