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美自由贸易协定》Canadian-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1985年,加拿大总理马尔罗尼和美国总统里根在魁北克举行双边会谈时发表《贸易宣言》,表达了双方欲建立“加美自由贸易区”的愿望。1986年,双方就此问题正式开始谈判。1987年10月,双方就《加美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原则达成协议。1989年1月1日经两国议会通过后正式生效。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签订生效后,《加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缔结原因 加、美两国是世界上双边贸易额最大的国家,1987年双边贸易额高达1310亿美元。随着加拿大经济对美国市场依赖程度的日益加深,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加拿大构成的威协越来越大,如何安全地进入美国市场成为马尔罗尼政府在对外贸易中首先考虑的问题。对美国来说,减少贸易逆差则是当务之急。其次,世界经济区域化的发展和全球贸易竞争的加剧是促进加、美双方谈判的重要原因。可见,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是两国经济实际发展的必然结果。 目的、目标和原则 缔结协定的目的是:增强两国间长期持续的友谊;提高生产率,实现充分就业和不断改善各自国内的生活水准;为在其领土上生产的商品和劳务创设一个扩大了的和有保证的市场;采取明确的、互利的管理贸易的规则;为工商业的计划和投资确保一个可以预见的商业环境;加强美国和加拿大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能力;在确保双方保持公共福利的弹性的同时,减少政府所导致的贸易扭曲;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其他多边和双边合作机制来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对世界贸易的和谐发展和扩大做出贡献,并促进更为广泛的国际合作。 协定的目标是:消除两国间商品和劳务贸易中的障碍;促成自由贸易区内公平竞争的条件;大大放宽自由贸易区内的投资条件;为协定的共同管理和双边争端的解决建立有效的法律程序;为进一步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奠定基础,以扩大和加强协定的利益。 贯穿整个协定的基本原则:在协定所规定的范围内,双方都将对对方的商品、劳务、投资、供货者和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 具体内容 协定涉及加、美贸易的若干方面,总的目标是消除两国间商品和劳务贸易壁垒;设置解决双边贸易争端的机构;改善投资气候。具体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商品贸易。关于关税,规定在协定生效后10年之内分阶段逐步取消两国间的全部商品贸易关税(除例外情况);关于“产地规则”,规定只有在成员国生产的产品才有资格享受关税待遇,以防止第三国商品通过其中关税较低的成员国转口到关税较高的成员国的现象。关于其他海关措施,消除影响双边贸易的其他海关措施,如分阶段取消双边贸易的海关费用等。关于数量限制,消除双边贸易中现存的许多数量限制,但双方将维持《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有关管理进出口限制的基本规则。关于国民待遇,规定一俟一方的商品进入另一方,便不能受到歧视,即对从对方进口的商品所征收的国内税不得高于本国的同类产品;对来自对方的进口商品的卫生和安全标准要求也不得比本国的同类产品更苛刻。关于技术标准,重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定承担的义务,并同意努力使两国的技术标准更加协调一致,还同意互相认可双方的实验鉴定体系。关于紧急行动,规定在1998年以前的过渡时期内,双方可通过协商实施有限的紧急防卫措施。关于商品贸易中的例外,规定只有在出于保护公共道德的需要,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需要,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家珍宝的需要时,方可作为商品贸易中的例外而实行进出口控制措施。 关于汽车贸易,特别规定双方分期完全消除双边汽车贸易中尚存的关税及其零部件关税;美方同意在1996年1月1日以前撤销其“基于生产的税收豁免计划”,加方同意在协定生效后的5年内分5个阶段撤销其对于从美国进口旧汽车的禁令。 关于能源贸易,双方保证将在双边能源贸易中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双方都将不对双边能源进出口贸易进行任何形式的数量或价格的限制,只有在能源枯竭、为了保持国内储备或因受到军事威胁、涉及国家安全情况下,才能对能源出口实行数量限制;美国政府将不再对来自加拿大的铀矿进口实行限制,而加拿大政府也不再要求本国铀矿经加工以后再向美国出口;美国同意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的炼油厂供应阿拉斯加原油,取消对该省水电的歧视性待遇,同意该省的水电供应加利福尼亚用户。 关于农产品贸易,双方同意在10年内分阶段取消所有农产品(新鲜水果、蔬菜为20年)的双边贸易关税,但当加拿大的新鲜水果、蔬菜的进口价格低于前5年的平均价格,种植面积低于前5年的平均水平时,加方可以临时提高新鲜水果、蔬菜的进口关税;美方同意将来自加拿大的含糖量在10% 以下的食品排除在进口数量限制之外;加方同意在美国的小麦、大麦、燕麦及其他农产品的支持价格低于加拿大的同一产品的支持价格时,取消从美国进口这些农产品的进口许可证,美方也不要求对从加方进口这些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双方同意只要在双方的谷物支持计划没有导致大大改变来自对方的进口的情况下,不实行或不再实行谷物的进口数量限制;加方同意取消根据《西部谷物运输条例》而给予的通过西部港口向美国出口的农产品的铁路运输费用补贴;双方同意将对方排除在各自所实行的对肉类进口的限制之外;双方同意尽量减少在双边农产品、食品和饮料贸易中的技术障碍;双方同意在对第三国出口的农产品实行出口补贴时考虑这种补贴将给对方出口利益所带来的影响;双方同意在关于农产品的多边自由贸易谈判中充分合作。 (2)政府采购。规定双方向两国供货商开放的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由《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政府采购法规”所规定的17.1万美元降低为2.5万美元。所有在此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必须公开由双方供货商共同参与竞争;除非将其留给本国的小企业或出于国家的安全考虑,才能将对方供货商排除在外。此外,还就政府采购程序的透明度作了重大改进。 (3)劳务、投资和临时入境。确立两国劳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明确规定享受“国民待遇”的范围。规定双方必须向对方的劳务提供者提供“国民待遇”,即不得对对方的劳务提供者实行有别于本国的劳务提供者的待遇。双方同意在今后制定外资政策和规章时必须与“国民待遇”原则相一致,规定双方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同等对待。规定简化商务人员的入境手续。 (4)金融服务业。双方进一步放宽对金融领域的规章管理,并将放松规章管理的好处扩大到根据双方法律而在本国设立的、由对方所控制的金融机构。 (5)机构性条款。设立为避免和解决因协定的解释、实施而引起的一般性争端的机构及为解决双方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争端的机构。 对加拿大经济的影响 协定给加拿大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关税的取消和非关税壁垒的削减,加拿大商品在美国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特别是在与非成员国产品的竞争中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两国间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使加拿大商品顺利进入美国市场得到一定保障。 其次,协定使加拿大制造业产品获得更多有保障地进入比本国市场大10倍的美国市场的机会,这就使加拿大制造业能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专业化程度,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提高生产率。再次,协定将改善加拿大的投资环境,鼓励更多外国资本投向加拿大。最后,协定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加拿大的就业机会。据加拿大联邦财政部测算,协定全部实施后可使加拿大新增26万个职位。 当然,协定在给加拿大经济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必然给其经济带来消极的影响和压力。其一,由于协定对第三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这种带有保护色彩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对进一步提高加拿大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会起某种阻碍作用。其二,由于在协定实施前,加拿大对外征收的关税比美国高出2倍,双边贸易中的关税全部取消后,不可避免会在对美贸易中出现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的情况,这将给加拿大外汇收支造成不利。其三,由于协定放松了对美国在加拿大的投资限制,美国资本的进一步涌入不仅会进一步加深美国资本对加拿大经济的控制,而且还会给美国资本带来更多的收益,这将导致加拿大财政收支情况恶化。 加美自由贸易协定 加美自由贸易协定加拿大和美国为逐步实行两国间“贸易自由化”而签订的政府间贸易协定。1989年1月1日起生效。主要内容为: (1) 从1989年1月1日起,在10年内分阶段削减直至全部取消两国间一切关税,并逐步减少其他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 (2) 扩大两国间投资自由化程度; (3) 改善和保证加拿大能源对美国的输出; (4) 允许加拿大在美国开业的银行经营加拿大政府债券和从事跨州银行业务; (5) 保护知识产权、专利权及版权; (6) 限制第三国在加拿大生产汽车。国外学者估计,加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执行,将使北美形成世界上最大的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 ☚ 法国“农业指导法” (二) 发展中国家 (地区) 经济 ☛ 000097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