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国民议会
1960年-1966年的加纳国家最高立法机构。15世纪葡萄牙首先进入加纳海岸掠夺黄金,由此称黄金海岸。后为英国殖民地。1957年3月6日宣告独立,改国名为加纳。1960年7月1日,成立加纳共和国,为英联邦成员国。国民议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经投票选举产生,所选议员不分性别、种族、宗教和信仰,必须为年满21岁的加纳公民。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每届国民议会议长和议员不得少于104名。国民议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一届国民议会于1960年7月成立,议长阿赛杜。国民议会主要职权是: 修改宪法,制定法律,但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署后方能生效。总统可以随时宣布开会、休会或解散国民议会。第一届国民议会后,克瓦米 ·恩克鲁玛总统颁布了加纳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并将国民议会的任期延长5年。1966年2月恩克鲁玛总统访问中国期间,加纳发生军事政变,随之恩克鲁玛政权推翻,成立“全国解放委员会”,议会随之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