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材料为满足施工、生产需要,将库存材料发出,加工改制成另一种材料的业务。加工材料按加工单位性质的不同,分为自制和委托外单位加工两类。前者是由企业非内部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单位(部门)进行的加工,后者是企业委托外单位或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的加工。 自制加工材料在“辅助生产”科目下设置的明细科目核算。发出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及应负担的工资等费用,借(增)记“辅助生产”科目,贷(减或增)记“主要材料” “应付工资”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材料和退回余料的实际成本,借(增)记有关材料科目,贷(减)“辅助生产”科目; 余额表示尚未加工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自制材料只核算直接成本,不负担管理费用。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在“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发出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应付的加工费及往返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或增)记有关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材料和退回余料的实际成本,借(增)记有关材料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余额表示尚未加工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本科目按加工单位、加工合同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