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履行
亦称“加害给付”。履行不当的一种表现。债务人履行债务不但有瑕疵,此瑕疵还造成了债权人其他利益的损害。加害履行与瑕疵履行在性质上都为履行不当,但两者不同的是,后者给债权人造成的仅仅是履行利益的损害,而前者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还对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如生命、健康、所有权等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甚至其造成的损害比不履行还要严重,有学者称之为积极侵害债权行为,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处理。加害履行的表现有很多,如建筑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房屋坍塌、人员伤亡;交付的是患有传染病的鱼苗,致使债权人鱼塘的鱼全部死光;交付的电器不符合质量要求,债权人使用时触电受伤;交付的水泥不符合质量要求,以致该水泥浇筑的桥梁断裂伤害了他人等。参见“履行不当”(3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