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加入总协定的不同类型国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加入总协定的不同类型国家可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的主要有三类国家,即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中央计划经济国家。不同类型国家所签订的“加入议定书”往往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简要介绍如下:(1)发达国家。一般说来,工业发达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比较容易,因为关贸总协定本是以市场经济为标准而建立的。但对于不同的申请加入总协定的发达国家,也有特殊的问题需要在“加入议定书”中予以明确规定。例如,瑞士是一个典型的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该国于1958年临时加入关贸总协定,直到1966年4月1日才成为关贸总协定的正式成员。其主要原因是瑞士对农业实行保护政策。因此,在瑞士临时加入期间,它一直在与缔约方全体寻求解决其农业问题的方案。最后在“加入议定书”的第四节规定:“在适用总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方面,瑞士在必要的程度上保持现状,以允许它根据其农业立法实施进口限制。”另一方面,瑞士必须做到: 尽可能地减少对其他缔约方贸易利益造成的损害; 其数量限制必须符合关贸总协定第十三条的无歧视原则; 每年向缔约方全体汇报因此项保留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准备接受缔约方全体汇报因此项保留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准备接受缔约方全体每三年对保留条款的适用进行彻底的审查。(2)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在加入总协定的谈判中可利用非互惠原则。不过这些国家在“加入议定书”中往往也要作出关税减让,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其他缔约方的压力,另一方面则是为其本身的经济发展着想。泰国于1982年签订“加入议定书”,被允许享受较优惠的待遇和宽限。但缔约方全体希望泰国修正其国内规章,以适应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要求。在议定书的第三节中,泰国明确表示调整它原先对国产与进口货物征收不同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做法,并在议定书中附有一份泰国编制的关税减让表。(3)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关贸总协定把社会主义国家称为“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由于社会制度不同,缔约方全体对社会主义国家加入总协定有着严格的要求。古巴和捷克斯洛伐克是创始缔约国,所以没有签订“加入议定书”。波兰是1967年加入总协定的,当时波兰尚没有关税。为了享受最惠国待遇,波兰作出了从其他缔约方增加进口7%的承诺。另外,波兰还同意,当其它缔约方从波兰进口对其国内生产商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时,可对从波兰进口实施限制,这意味着市场经济国家可对从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进口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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