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苏联1977年宪法
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9届最高苏维埃第7次非常会议通过的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根本法)》。除序言外,包括9部分,174条,对苏联的社会制度基础和政治基础,国家和个人,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加盟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组织基础、审判、仲裁和检察监督,国徽、国旗、国歌和首都,宪法生效和修改程序等,分别作了规定。
宪法宣称,苏维埃国家已经完成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已成为全民国家,苏联共产党是全体人民的先锋队,它的领导作用已经加强; 苏联已经建成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是通往共产主义道路的一个合乎规律的阶段。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其形式包括国家 (全民) 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