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制衡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制衡原则权力分立的国家机关之间互相制约,保持均衡,以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断和独裁的政府组织原则。最早系统提出国家权力分权与制衡思想的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不受制约的权力产生腐败,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每一部分由独立的部门执掌,各部门之间保持牵制和制约的关系。这一思想后来被美国的杰佛逊、汉密尔顿等人加以继承和发展,使之典型地体现在美国宪法之中,这部宪法所表现的制衡关系是:国会通过的法律须经总统签署才能生效;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可以2/3的多数重新通过原法案,推翻总统的否决;国会对总统有弹劾权;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宣布国会的立法和总统的命令无效,而总统和国会有权决定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国会还可通过宪法修正案推翻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有权弹劾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等等。实行权力分立与制衡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实践证明,制衡原则对于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防止专制和独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与分权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 制衡原则资产阶级国家采用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相互分立而又相互制约平衡的原则。与分权原则有紧密的联系,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由古罗马的波里比阿首次提出制衡观念。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完整的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应互相制约和保持平衡。如果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自由将得不到保障。美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杰弗逊、汉密尔敦等人在制定美国宪法过程中,进一步论证了国家权力相互制衡的必要性,并依照该理论建立了美国的宪法制度。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该理论对反对封建制度和建立、完善资产阶级政权起到积极作用。但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并不影响资产阶级掌握全部国家权力,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权力受制约的思想有其合理性,事实上任何权力无不受物质的、精神的种种制约,丝毫不受制约的权力是不存在的。但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实际上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必要分工。国家权力是不可分的,它统一地掌握在统治阶级的手中,当存在两个或几个阶级的妥协,它们都要求分掌政权的时候,便会产生分权的理论。 制衡原则规定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立而又互相制约与平衡的原则。通常与分权原则相提并论。强调国家权力应分为若干部分,由不同的机关和人员掌握,可以平衡权力,互相制约,防止专横和违法。古罗马的波里比阿首次提出制衡观念。法国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完整阐述了这一原则。美国的杰弗逊进一步论证了该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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