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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救济、公务或业务关系,服从自己监督的男女,利用权势进行猥亵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妨害风化罪中猥亵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 本罪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与利用权势奸淫罪同。(2) 行为人必须是利用权势进行猥亵,即利用因亲属、监护、教养、救济、公务或业务等关系对行为客体所享有的监督权,迫使被害人忍受行为人的猥亵行为。(3) 行为人主观上除必须具备猥亵故意外,还须明知自己因对被害人有亲属、监护、教养、救济、公务或业务关系,而具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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