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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利率管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利率管制Interest Rate Control

一国的利率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国家利率监管机构制定,政府通过控制利率以改变金融资源的配置,并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的措施。利率管制带来稳定的同时,也导致金融抑制的后果和弊病。利率管制是特定条件下所采取的特定的行政管制措施,除了对经济效率进而对经济发展有很大消极影响外,也会导致管制成本不断提高和管制效率不断下降。

利率管制

国家为调节经济运行而对金融市场上的利率进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是利率政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利率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与否和发挥得怎样。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根据不同情况对利率都实施过不同的管制。如美国在1933年的银行法案中就有限制会员银行对不定期及储蓄存款支付利率最高限制的 “2号规则”。英国在18世纪初就形成了以英格兰银行贴现率为中心利率,通过商业银行间利率卡特尔协议而使其存、贷款利率随英格兰银行贴现率同步变动的集中控制型的利率体制。日本1918年出现了附有制裁规定的、成文的存款利率协定,二战以后,又颁布了 “临时利率调整法”。我国在1978年以前,与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采取高度集中的利率管理体制,一切利率由国家计划制定。1978年后,我国逐步采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适应宏观管理、微观搞活的要求,我国采取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利率管理体制。有关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其他单位均不得制定与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利率政策和具体办法,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同时给专业银行总行、农村信用社和人民银行省一级分行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在利率管理中,国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基准利率和差别利率,以加强其客观性和适应性。还要正确处理利率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等的关系,使其协调与同步,以更好地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同时还要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适当的利率管理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与繁荣,但其过宽、过紧都会产生不良影响。我国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也要进行有效的利率管制改革。

利率管制

利率管制interest rate control

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和金融市场的利率上限由中央银行的直接制定和管理。是与利率自由化和市场化相对应的利率范畴。它不是借贷活动的有关机构和个人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确定利率的模式,而是利率受约束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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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管制

利率管制

国家政府为调节经济运行而对存贷款利率施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性质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既要对宏观经济进行管理,又要让微观经济能够自由运行。在此背景下,中国实行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利率管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存款的最高利率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制定差别利率,并根据情况变化予以调整。各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信用社也可以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享受一定的利率浮动权。中国的利率管制通常采用如下方式:
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基准利率和差别利率,加强和提高统一利率的客观性和适应性,使国家规定的利率在尽可能合适的基础上对市场利率、民间借贷利率等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
❷正确处理利率政策与货币政策、利率政策与信贷政策、利率政策与价格政策、利率政策与财政政策、利率政策与汇率政策之间的关系,使利率的决策同其他各项经济政策的出台保持协调与同步,以便充分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
❸必要时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如对破坏金融市场、扰乱经济秩序的高利贷活动,给予严厉打击和限制。为了维护国家利率政策的严肃性,稳定金融市场,给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1988年10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其他单位均不得制定与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利率政策或具体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强迫金融机构提高或降低(包括变相提高或降低)存款、贷款及债券利率。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给予的权限随意上下浮动利率,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越权浮动利率。该规定还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重视并抓紧利率管理工作,指定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调查了解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协调管理工作,并对违反利率政策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其他金融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和协调,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利率管理工作。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贷款及债券利率的金融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❶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向其上级行及当地有关部门通报。
❷对擅自提高存款或债券利息者,按其多支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同时,将其非法吸收的存款,专户存入人民银行直至该存款到期。
❸对擅自降低或提高贷款利率者,按其少收或多收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
❹对拒不改正或不接受处分的金融机构,应从其帐户中强制扣款,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宣告其违法行为。
❺对邮政储蓄机构擅自提高储蓄存款利率的,按其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扣减其应得的手续费。
不少西方国家也根据需要对利率实行管制。美国在1933年的银行法案中,就已经有了“Q号规则”——限制会员银行对定期及储蓄存款所能支付的利率高限的规定。但自1936年初确定利率高限到1957年初的21年里,Q号规则的利率高限不曾调整,以致不曾发生作用。1957年以后,利率高限的调整次数频繁,对银行资金来源与运用都发生了显著影响。从表面上看来,实施Q号规则的主要影响在利率结构上,但由于Q号规则的变动会改变银行的资金来源与运用,会影响到银行的信用供给能力与货币供应量,从而对整个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日本早在大正七年(1918年)就开始了对存款利率的“自主限制”。二次大战后,又颁布了《临时利率调整法》。该法不仅规定了存款利率的上限,而且连与个人存款相并行的债券发行利率,以及现金贷款信托的预期分红率,也被置于强烈的行政指导之下而加以限制。与此相关联,长期贷款优惠利率、政府金融机构的各种利率,都被纳入该体系之中,形成了所谓的“四块半利率结构”。在大正年代到昭和年代初期的金融危机中,作为以稳定金融体制为目的而登场的利率限制,在二次大战后与人为的低利率政策思想相结合,对促进经济的增长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对金融机构来说,利率管制的作用在于,作为买价的存款利率和金融债券的利率,被限制在低水平上;作为卖价的贷款利率,在下限的标准利率之外是自由的。因此,金融机构的收益和业务经营是极其稳定的。以金融机构的稳定经营为背景,金融体制也得以稳定发展。在日本的战争时期、战后的复兴时期以及经济高速度增长时期,利率管制对金融和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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