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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利润留成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利润留成

又称“利润分成”、“利润提成”。国营企业对所实现的利润,不是全部上缴国家,而是按照国家核定的比例提留一部分归自己支配,用以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我国1958年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62年除国营商业企业外,其他企业停止实行。1978年国家重新确认可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国家规定国营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利润留成比例。1980年又规定把原规定的金额利润留成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1984年国家开始实行利改税,停止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利润留成profit retention

又称利润提成、利润分成。企业实现的利润根据规定的条件和比例,留一部分归企业自己支配、使用的制度。企业的利润留成资金主要是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中国从1958年起对国有企业实行留成制度,1962年起除商业部门外,其他部分的国有企业停止实行。1979年起又逐步在国有企业中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主要有全额利润留成、超额利润留成、基数利润留成、或增长利润留成、利润包干等。实行利改税后,已停用。

利润留成

亦称“利润提成”或“利润分成”。指国家对国营企业一定时期内(一年)实现的利润,按规定条件和比例提取一部分留给企业支配使用的制度。它是我国对国营企业在分配关系方面实行的一种过渡性办法。1958年,我国为适应当时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初次建立利润留成制度。1962年,因国民经济调整其暂停实行。1978年,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中,规定企业可按一定条件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用于集体福利和奖金。197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决定在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试点企业中再次试行利润留成制度。1980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在国营工业企业中逐步推广。
利润留成有三种基本形式:(1)全额利润留成。即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均按一定的比例留成,其留成比例是按照前三年应得的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之和,占前三年利润总额的比例,予以核定。这种办法适用于生产正常、任务饱满、利润比较稳定的企业。(2)超额利润留成或增长利润留成。即企业计划内的利润不留成,超过计划的利润按一定比例留成。这种办法适用于生产任务不足、利润下降的企业。(3)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即将企业的当年利润分为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两部分,当年利润相当于或低于上年利润的部分为基数利润,超过上年利润的部分为增长利润,按照核定的比例(原则上一定三年不变)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才能按核定和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金。在四项计划指标中,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应提利润留成资金的10%(包括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这种办法适用于增产增收潜力比较大的企业,亦适用于生产正常、利润比较稳定的企业。利润留成制的主要特点是:根据企业完成国家经济指标的情况,实现利润的多少,来决定企业的所得,但其每年增长幅度一般不能超过生产或利润增长的幅度。企业的利润留成资金,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实行利润留成,改变了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亏损全部由国家补贴的统收统支的状况,使企业财力有所增加,对于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和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搞活经济,发展生产,起到明显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 没有完全摆脱吃“大锅饭” 的状况,在确定基数和留成比例等问题上容易发生矛盾,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难以固定。(2) 由于企业之间的盈利水平差别很大,利润留成基数和留成比例难以定得合理,常常造成企业间的苦乐不均。(3) 由于企业的上缴利润要通过企业隶属关系上交国库,企业仍然不能改变对地方和部门的依附地位。利润留成这种过渡办法,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后来为利改税的形式所代替。

利润留成

1981—1982年我国对国有企业实行的一种经济责任制,即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按一定比例分享企业利润。参见“财政体制改革”。

利润留成

也称利润分成或利润提成。我国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的一种制度。即国营企业可以从实现的利润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留一部分归自己支配,用于发展生产、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发放职工奖金。
我国自1958年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以后曾作过多次修订。曾经采用的办法主要有:(1)全额留成。即全部利润按一定比例留成。(2)超额留成。即计划内的利润不留成或少留成,计划外的利润多留成。(3)基数留成加超额。即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当于上年利润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 超额部分,另按规定比例留成。
实行这种制度,对加强经济核算,促使企业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的经营状况,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还不能使企业的责、权、利紧密结合。1983年开始,在全国普遍实行以税代利的制度,代替利润留成制度。

利润留成

利润留成

是我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过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核定的比例,从其已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企业留成资金。这部分留归企业的利润,形成企业的一些专用基金。这种利润留成办法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曾起到过一定作用。但是,由于企业之间的盈利水平差别很大,情况非常复杂,利润留成基数、留成比例、利润递增比例,都难以定得合理,往往造成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而且,又由于留成比例经常变动,又使国家、企业的分配关系不能长期稳定。因此,我国后来又把利润留成方式全部改为以税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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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留成

利润留成

亦称 “利润分成”。指企业从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核定的比率计算留用一部分利润。留归企业支配的那部分利润简称“留利”。1958年—1961年,我国第一次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1962年除商业部门仍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外,其他各部门停止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改为实行企业基金制度。1979年,国家在国营企业中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试行各种利润留成办法,主要有: 全额利润留成,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和利润包干等。通过利润留成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1983年以后实行利改税第一步和第二步改革后,只有极少数企业仍实行利润留成和利润包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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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留成

利润留成

亦称“利润分成”。国营企业可以按规定在实现利润中提留一部分归企业自己支配,其余上交给国家的一种利润分配形式。它始于1958年,当时规定,把四项费用、职工奖励基金作为利润留成的基数,把上年实现利润作为上交比例的参照。具体采取全额利润留成、增长利润分成、利润包干等不同留成办法。这一办法于1962年停止执行。1979年起,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国营企业中恢复试行,企业用留成利润建立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留利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提留项目对企业逐一核定,一定几年不变。1980年国家在全额利润留成的基础上,对部分企业试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基本内容是: 将企业当年利润分为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两部分,分别规定留成比例。企业当年实现利润不超过上年实现利润的,按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提取留利。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高于上年利润的,其增长部分按增长利润留成率提取企业留利。增长利润留成率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为10%、20%、30%,原则上一定三年不变。企业从增长利润中提取的利润留成基金6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部分不得超过40%,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除极少数企业外,均已停止实行利润留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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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留成

profits rentention (/ profitsharing)system

利润留成lì rùn liú chénɡ

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从经营中所获得的利润中提留一部分由企业自己支配使用。profit sharing, keep part of one’s pro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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