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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利润包干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利润包干lìrùn bāogān

即企业的上缴利润采取固定数额或按比例上交,是国家与企业间进行纯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

利润包干lìrùnbāogān

指企业的上缴利润采取固定数额或按比例上交,是国家与企业间进行纯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
 ◇ 从1988年起,长春百货大楼对市财政局和一商局实行上交利润包干的全员承包,每年递增8%,一定3年不变。(人民日报.1990.11.19)
 ◇ 1981年,扩权改革工作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全面推行,同时对3.6万多家工业企业实行利润包干。(人民日报.1999.1.5)

利润包干lìrùnbāoɡān

企业的上缴利润采取固定数额或按比例上交,是国家与企业间进行纯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

利润包干

中国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国营企业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的一种方式。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1988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承包的主要形式。

利润包干

对应交利润实行包干上缴的管理办法。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企业对国家应交利润实行包干上交,二是指在企业内部实行利润承包。在我国,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应交利润实行包干上交管理办法,最初在国营农场试行,以后在扭亏增盈和实行经济责任制过程中,扩大了试行面。1983年实行利改税第一步中,对大中型企业税后利润高于规定留利水平的企业,所采取再征收一部分利润的一种管理办法,以及对小型企业税后利润应交一部分承包费,其性质也属于利润包干。利润包干的具体方式有定额包干和逐增包干。利润包干基数,一般要高于上年,并根据增产增收潜力的大小,确定不同的递增速度。实行利润包干上交,如果企业实际利润增长大于核定利润包干数,超额的利润留归企业;实际利润增长小于核定利润包干数,应由企业用归企业支配的留利基金等赔补上交。从而,企业利润超额时得益大,达不到包干任务数时,要承担补缺责任。
利润包干办法,对扩大企业自主权和调动企业积极性,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由于企业之间盈利水平差别很大,利润包干基数和利润递增比例难以定得合理,容易造成企业间苦乐不均。(2)由于价格调整、工资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变化、国家计划变动、自然灾害等因素,企业经常要求变动基数或比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难以稳定。因此,利润包干这种对国营企业在分配关系方面实行的过渡性办法,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后来为利改税的形式所代替。

利润包干Profits Measure-taking

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过的一种利润分配形式,是按国家规定的上缴利润任务实行包干,其实现利润超过包干任务的部分,部分或全部留归企业自行支配的一种利润分配形式。按确定留缴比例办法的不同,利润包干可分为:
❶利润递增包干。企业按国家核定的上缴利润基数和一定的递增幅度进行包干。
❷利润定额包干。企业按国家核定的标准额包干上缴,实现利润超过包干额的剩余部分全部留归企业支配。
❸固定比例包干。实行利改税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国家核定的比例包干上缴。

利润包干

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利润分配的一种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国有企业“利改税”改革中所采取的措施。在第一步“利改税”中,对一般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其原来全部上缴国家的利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第二部分即税后利润,又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留给企业;另一部分以调节税或以固定比例包干、递增包干、定额包干等形式上缴国家,即称为“税后利润的利润包干”。
固定比例包干,是按核定的固定比例上缴税后利润;利润递增包干,是在核定基数的基础上,按税后利润的一定的增长幅度实行包干;利润定额包干,是按国家核定的定额标准上缴利润。对于亏损的国有企业则实行减亏包干。利润包干的改革,是“利税并存”的改革。在第二步“利改税”改革中,实行了“以税代利”,即把税后利润中的包干上缴部分改为统一的调节税形式。后来在“利税分流”改革中又取消了税后利润的调节税,改为“税后承包”。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又进一步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

利润包干

利润包干

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过的一种利润分配形式。它是按国家规定的上缴利润任务实行包干,其实现利润超过包干任务的部分,部分或全部留归企业自行支配的一种利润分配形式。按确定留缴比例办法的不同,利润包干又可具体划分为多种形式。具体包括:(1) 利润递增包干,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国家核定的上缴利润基数和一定的递增幅度进行包干; (2) 利润定额包干,企业按国家核定的标准额包干上缴,实现利润超过包干额的剩余部分全部留归企业支配; (3) 固定比例包干,实行利改税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国家核定的比例包干上缴。
厂长(经理)负责制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所实行的一种领导体制。它是指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它的最明显特征是明确厂长在企业中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地位和应负的责任,突出厂长在行政指挥中的作用,保证其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上的决策权。我国已经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并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厂长负责制。实行厂长负责制,要求厂长在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执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企业主管部门的决定;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有资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 要求厂长在企业进行重大经济活动方面,必须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国家银行的监督;要求厂长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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