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初级审判厅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初级审判厅又称“初级法院”。中国清代末年及北洋政府时期,设置在州县一级的审判机关。根据清末宣统元年(1909年)奏呈批准,次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编制法的规定,主要职责是审理简易刑民案件。不服初级审判厅判决的可向地方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上诉。1915年北洋政府修订法院编制法,予以撤销。1921年的民事诉讼条例恢复设置。国民党政府时废除。 初级审判厅清末及北洋政府的基层审判机关。清末《法院编制法》规定:初级审判厅有权按照诉讼律及其他法令,管辖第一审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初级审判厅内配置初级检察厅,设检察官1人或2人以上,独立行使检察权。北洋政府沿用此制度。但实际上,清末政权未及在各地建立起初级审判厅便被辛亥革命推翻了。民国以后,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各派系军阀内战不休,政局不稳,故在实际上各地的初级审判厅并未建立,其职权由地方审判厅分厅行使,或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业务,沿用封建社会的行政官员兼掌司法权的贯例。 初级审判厅 初级审判厅官署名。清代末置。掌审判刑民事讼案。诉讼程序中的一级审判组织。清末实行四级三审制度,即: 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寺。《清史稿·职官志》: “初级审判厅,推事2人,(正七品,事繁或三四人)。录事无定员。检察厅检察官1人,(正七品)。录事2人。看守所所官1人。” ☚ 出蜡局提举司 初级审检厅 ☛ 初级审判厅即乡谳局。天津试办审判厅时,根据巡警所定区域,于天津的东南西北分设永丰屯(第一初级审判厅)、赵家场(第二初级审判厅)、咸水沽(第三初级审判厅)、杨柳青(第四初级审判厅)四个乡谳局。上述四局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三月初一日开局,三月初六开始放告。每个乡谳局设承审官(审判官)、检事官、书记官各一名,承发吏、堂丁、司法警察设置的人数多寡,以事之繁简而定。审判为独任制,分刑事与民事。当时的承审官一般都由候补知州、知县,候补通判充任。宣统三年三月(1911年4月),清政府因财政困难,将天津第一、第二初级审判厅合并为一个审判厅,地址位于南马路。咸水沽、杨柳青两审判厅照旧设立。 初级审判厅官署名。清末于各首县置初级审判厅一至二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准直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厅数及设官员额,全国设初级审判厅共八十八厅,各厅设推事,秩从六品,员额不等,全国有六十五厅各设一人,二十二厅各设二人,仅有一个厅设三人;录事二人,秩从九品。初级审判厅不设长官,以推事资深者一人为监督推事,主管厅务。本厅于轻罪为初审,由推事一人审断,采取独任制。北洋政府沿置,管辖第一审民事、刑事案件。因事务繁简不同,设推事一人或二人以上,诉讼案件由推事一人独任办理。只设推事一人的初级审判厅,其行政事务由地方审判厅厅长监督;设推事二人以上的则以资深者一人为监督推事。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四月裁撤,其所掌事务改由地方审判厅内设置的简易庭或地方分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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