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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于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山东人刘王氏之子刘棹,因触犯其母,被其母刘王氏呈送发遣广东,后多次遇赦,刘王氏考虑到发配未久,不知其子有无改悔,即未提出释回申请。后因刘王氏之幼子病故,刘王氏念子情殷,才呈请将刘棹释回。山东巡抚将此案上报刑部,刑部认为,根据刘棹犯罪的情况,在遇释以前,如其母亲情愿领回,本来早就可以释回了,今其母既已呈请,“即与情愿领回无异”,且该犯“业已恭逢大赦”,因此判决“毋庸再予枷责,应即准其释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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