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的合作社计划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结合俄国当时的具体情况,提出的通过合作社把小农经济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理论和政策。 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立即宣布土地国有,并组织了农业公社、农业劳动组合和共耕社等集体经济形式,领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但因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而被迫停止。战争结束后,1921年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才重新发展合作社。列宁在《论粮食税》、《合作制》等著作中,论述了组织合作社的指导原则。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列宁的合作社计划”。 列宁强调指出,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合作社是千百万农民最易接受和了解的、从分散的个体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形式。 合作化的方针和政策包括:(1)采取自愿原则、说服教育和典型示范的方法,反对任何强迫命令; (2)首先在流通领域组织供销或消费合作社,然后在生产方面组织多种形式的合作社;(3)在国家援助下,普及农村文化教育,提高农民文化水平;(4)坚持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和排挤富农的阶级路线。在这些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在以斯大林为首的联共(布)中央领导下,于1937年完成了农业集体化,胜利实现了列宁的合作社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