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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刑法基本原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刑法基本原则

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全过程的某些根本性准则。在确立这些原则时要求:1.是刑法本身所固有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贯彻和遵守;2.是刑法所特有的,在一定意义上与法的共性有所区别;3.体现刑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具有全局性。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统一原则等。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即是指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大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何种犯罪应处以何种刑罚的规定在行为发生以前就已经在刑法的条文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刑法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认为是犯罪,而对于犯罪,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不允许附加任何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额外处罚。具体地概括起来就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此,引申出一系列的规定,包括:
(1) 不依法不得治罪。即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治罪。任何不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内容而进行的所谓 “治罪” 本身就是非法的。
(2) 禁止适用类推。所谓法律类推,又称 “比照适用”,是指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援引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来处理没有被现行的法律规范明确予以调整的行为的活动。关于适用类推,在1979年刑法的第79条中有所规定,新刑法鉴于遵守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和新刑法典本身已具有相当的完备程度,因而不必再适用类推,故予以取消。
(3) 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也就是不成文法。由于它是不成文的,也就是说没有被明文制定出来,而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故而,如若采用了没有明文规定的习惯法,本身就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一大抵触,因此,刑法上是排斥习惯法的。
(4) 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历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❶从旧原则: 即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一律按行为时的法律,新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❷从新原则: 即新刑法生效以前发生而未被审判或判决而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新法,新法的效力溯及既往。
❸从新兼从旧原则: 对新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只要还未被判决执行,原则上都适用新法予以判决,但旧法处罚轻于新法时,适用旧法。
❹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新法生效以前发生而未被判决执行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但新法处罚轻于旧法时适用新法。不难看出,如若采用从新原则或从新兼从轻原则,则势必会破坏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尽管从新兼从轻原则与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判决后的结果上是相同的,但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5) 不允许有不定期刑。即刑法上对每一种犯罪都应该明确规定其刑期。但鉴于具体实施上的困难,同一种犯罪在程度、情节上又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多是采用规定一定的刑期范围以供判决,如3年以上7年以下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第四条规定: “对任何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早在我国古代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已形成,《商君书·赏刑》 中明确提出:“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从而否定了 “刑不上大夫” 的特权制度。如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原则,而刑法上加以明确,既保持了与国家根本法的统一,又维护了刑法作为基本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了滥用职权、判案不公等事件的发生。
罪刑相适应原则: 又叫罪刑均衡原则或者罪刑等价主义,即刑罚的轻重要以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依据。有什么样的犯罪就有什么程度的刑罚,即所谓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原则制止了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的现象出现,使罪犯得以受到公正、合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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