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奴隶制和封建制法律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其刑法体系杂乱无章,很不统一,一般只规定具体的犯罪和具体的刑罚。奴隶制刑法体系一般是以刑统罪,即将处同种刑罚的罪名归为一编或者一章,然后组成刑法体系。封建制刑法出现了概括的罪名,刑法体系逐步转化为以罪统刑。资产阶级刑法产生后,刑法体系被划分为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总则规定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分则规定具体的犯罪与刑罚。总则与分则形成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对分则的适用起着指导作用,而分则又具体地反映了总则所确定的一般原理和原则。参见“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中国刑法体系如下: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总则分五章: 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分则分为八章: 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可视为刑法典分则的续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