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折抵犯罪人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间与刑期的换算。各国刑事立法对刑期折抵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中国刑法规定,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刑期折抵在判决执行以前对犯罪人先行羁押的天数可以换成服刑天数的一种计算服刑期限方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1天,可以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1天,折抵管制两天。先行羁押,指执行前因本案已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情况,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收容审查、隔离审查、劳动教养等。非因本案而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行政隔离措施,不得折抵本案所判处的刑期。多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行政隔离措施,多次逃跑,并继续犯罪,只能以最后一次的羁押日期折抵刑期。 刑期折抵将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间换算为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被判决执行前因逮捕或刑事拘留而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刑期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受过行政拘留处分、后来又被起诉的,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可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被拘留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对在判刑前多次被收容审查的,以最后一次收容审查(即与逮捕、起诉相衔接的那次收容审查)的日期折抵刑期。折抵方法以羁押折抵相同。对未决犯现在不采用保外就医的办法,而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但在实践中,如对未决犯采取过保外就医的,可以折抵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