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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又称“强制处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自杀或进行其它破坏活动,而采取的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措施。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分为5种:(1)拘传,指司法机关强制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是最轻的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中国,主要适用于未被羁押、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被告人。(2)取保侯审,指司法机关责令被告人提供担保人,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审判,以获取释放或者免予拘留、逮捕。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对其行动自由又需要进行一定约束的被告人。(3)监视居住,指司法机关责令被告人在指定的地区居住,不得擅自离开,并对其加以监视的一种刑事的诉讼强制措施。它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与取保侯审基本相同。(4)拘留,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5)逮捕,指司法机关依法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是最严厉的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根据其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拘传主要适用条件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传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执行拘传时,首先应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县 (区)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拘传证》,然后交由执行人员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遇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拒拘传的,执行人员有权使用戒具,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立即放回,不得实行羁押。拘传、传唤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此措施的法定情形:
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❷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保证人的条件是: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即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义务;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其应履行的义务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 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相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拘留适用于下列情形:
❶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❷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❸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时;
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❻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的;
❼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以上七条都是指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 《拘留证》,应将 《拘留证》向被拘留的人出示,并向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一般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最长期限为37日。
逮捕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看管,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而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侦查部门或机关认为需要逮捕时,应由公安机关提交 《提请批准逮捕书》 或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提出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批准。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写出批准逮捕决定书;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写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写明理由。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逮捕人时,必须出具 《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所在的单位。所有被逮捕的人均应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公安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 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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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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