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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刑事被告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刑事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

刑事诉讼中被控告犯有罪行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都是围绕着解决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展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被告人享有广泛的权利,主要包括: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知道被控告的罪行;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进行控告;有权要求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有权作出最后陈述;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自诉案件被告人有参加法庭调解、与自诉人和解的权利和提起反诉的权利等。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义务包括:按时到场接受司法人员讯问,如实供述或陈述案件情况,受讯问时不应沉默;不得伪造、隐匿和毁灭证据;接受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遵守法庭纪律;承担附带民事责任;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等。

☚ 诉讼参与人   指定代理 ☛

刑事被告人

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人。参见[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

依法被控告犯罪并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刑事被告人分为公诉案件被告人和自诉案件被告人。公诉案件被告人是指被控告、检举或自首犯罪,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自诉案件被告人是指被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控告犯罪,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的主要特征:被指控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即罪责自负;所处诉讼阶段是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或公安、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撤销、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之前。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既是一方当事人,又很可能是被科刑的对象。我国法律规定了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广泛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是:(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自行辩护;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及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权依法申请回避。(2)在侦查阶段,对非法拘留、非法逮捕有权拒绝;对与本案无关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3)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押被告人对于已宣布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有权要求立即获释;对于免予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4)在审判阶段,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庭审中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物证进行辨认和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有权参加法庭辩论,辩论终结,有权作最后陈述;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并依法受七诉不加刑原则保护;在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权对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反诉等。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是:应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在法庭上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等。国外对于被告人的称谓不尽相同。日本刑事诉讼法把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以前由警察机关侦查的人,叫作被疑人,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刚实施完犯罪行为的人,叫作现行犯。苏俄刑事诉讼法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刑事被告人的人,规定为刑事被告人,把移送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被告人称为受审人,已被宣判有罪的刑事被告人称为被判刑人。

刑事被告人

被指控犯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中心人物。被告人是否有罪要经法院审判后才能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和申诉权。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享有反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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