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刑事拘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将其拘禁在一定的处所。目的是为防止人犯逃避侦查、审判和继续进行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先行拘留: ☚ 执行 行政拘留 ☛ 刑事拘留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权决定拘留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对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现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第61条第4、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拘留决定。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同级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要按规定分别报告;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本辖区之外的人大代表,则应委托该代表所属地区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履行报告事宜。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然后责令被拘留人签名。执行拘留的公安人员遇到抗拒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人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收集的证据达不到逮捕条件的,拘留的法定期限届满,应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别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拘留如果超过法定羁押期限,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拘留,释放被拘留人。 刑事拘留拘留的一种。公安机关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依法进行。公安机关对于具备拘留条件(见〔拘留条件〕)的人犯,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由2名以上公安人员执行。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见〔拘留证〕),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手印)。如果被拘留人拒绝,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若其抗拒拘留,执行人员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被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因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因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都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强力限制,但是,它们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采用的目的、具有的性质及羁押的期限上有所不同。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适用的对象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而行政拘留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司法拘留适用的对象则是妨碍民事诉讼秩序的当事人、证人等。采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采用行政拘留的目的则是用行政处分惩罚、教育一般违法者;采用司法拘留的目的是排除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中的障碍。刑事拘留的性质是对人犯人身自由的临时性限制;行政拘留的性质是对违法者的行政制裁;司法拘留虽然也是对人身自由的临时性限制,但是它与判决的结果不发生联系。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行政拘留的羁押期限可以长达15天;司法拘留的最长羁押期限为15天,等等。 刑事拘留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在紧急情况下由侦查机关决定并实施的依法限制某些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 (7) 正在进行“打砸抢”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拘留时,执行拘留的公安人员应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犯,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全国人大代表执行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执行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该级人大常委会。法国和苏联刑事诉讼法也有拘留的规定。 刑事拘留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经被害人或目睹人指认为犯罪的;3.身边或其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7.正在进行“打砸抢”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在拘留人犯时,必须出示拘留证。除有碍侦查工作等原因以外,应在24小时内将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如需逮捕,公安机关应于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延期1至4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后3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的侦查活动中,对于重大嫌疑分子或该逮捕的现行犯,在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的适用条件,并规定拘留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实行拘留须出示拘留证,并在24小时内讯问人犯并通知其家属或工作单位。对需要逮捕的,应在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日)。公安机关如发现拘留不当或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刑事拘留在性质上有别于行政拘留,也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拘留。在实行过程中,不应将它们混淆起来。 ☚ 刑事证据 刑事侦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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