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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刑事判决的执行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刑事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立即交付执行。刑事执行中,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交付执行;二是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终审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生效判决因内容不同,执行机关也不同。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徒刑缓刑、假释考验期以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判决的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刑事判决的执行进行监督。正确、及时地执行判决和裁定,可以有效地惩罚、改造犯罪分子;可以有力地震慑犯罪,挽救失足者;可以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也能够使判决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在押人得到释放,维护其合法权益。


刑事判决的执行

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按其内容与要求付诸实现的活动。刑事诉讼的最后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等,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判决和裁定是: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适用法律类推案件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判决。执行的任务一是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交付有关的执行机关执行;二是解决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需要通过法定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正确、及时地执行判决和裁定,可以有效地惩罚、改造犯罪分子;可以有力地震慑犯罪,挽救失足者;可以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也能够使判决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在押人得到释放,维护其合法权益。执行的种类包括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执行,死刑缓刑二年判决的执行,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判决的执行,拘役和缓刑判决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没收财产、罚金判决的执行等。关于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并罪犯结案登记表一并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将罪犯送到指定的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看守所应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现上述法律文书不完备或记载不准确,应由法院加以补充、改正后,再将罪犯送往劳动改造场所。劳动改造场所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或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权拒绝收押。对于法律规定其他不予收押执行的,如保外就医的罪犯等,劳动改造场所也有权拒绝收押。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授权核准部分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交付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或免予刑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告判决后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也可改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但这不是刑事判决的执行,而是强制措施的撤销或变更。

刑事判决的执行

刑事判决的执行

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付诸实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最后一个诉讼阶段。也是完成刑事诉讼任务,使刑法得以真正实施的重要环节。刑事判决的执行,通常因判决的种类不同,执行程序有别。对于有罪处刑判决,一般因判处的刑罚种类不同,具体执行程序也不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法定应当执行的判决,对被告人都有约束力,其他公民、国家机关、企业、团体均不得干涉。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类问题,以致不能按照原判决执行。这类问题大致有: 1.死刑缓期2年执行届满后的处置。在死刑缓刑期间,如果被判刑人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被判刑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经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依法定原因需停止执行。如: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 罪犯正在怀孕。前两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第 (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3.依法定原因需要监外执行的。如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减刑、假释。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5.数个判决的刑罚合并执行。宣告判决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人在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执行机关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6.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 对于再犯新罪的,依法撤销原判缓刑,把前后所判处的刑罚,依刑法规定执行。7.对于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则对新罪所判的拘役或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未执行完的管制。8.对判决中有错误和申诉的处理。执行机关在对刑罚的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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