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作出判决时制成的文书。只能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制作。一旦作出刑事判决书,如需变更其内容,必须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办理。刑事判决书一般有统一的书写格式和内容要求,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有下列几项: (1)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书的种类和案号; (2)公诉人或自诉人; (3) 被告人身份的基本情况以及辩护人的姓名、职业; (4)案由; (5) 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认定犯罪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罪名,判处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理由和决定。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应当写明判决执行前的羁押期如何折抵,刑期的起止日期。宣告缓刑的,应当写明缓刑期限。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写明处理办法。对于判决无罪的,要写明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根据,以及判决无罪的决定。(6)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应写明不服判决时上诉或抗诉期限以及上诉或抗诉的人民法院。(7) 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并注明判决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