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分成
亦称“分项分比例分成”、“收入分类分成”。将全部预算收入依其所含内容分解为若干类,逐类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分成率。是预算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一般划为三大类,即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比例分成收入。(1) 固定收入,指中央和地方各自享有的收入。它是使各级财政稳定的重要财源。(2) 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是根据全国统一的固定比例进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收入。其特点是确保中央得大头,地方得小头,属稳定中央预算的财源,如1958年和1980年均规定中央企业或上划中央企业利润,地方留成20%,上缴中央80%。“一五”时期对营业税,所得税实行固定比例分成。1985年“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预算体制规定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和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与中央按“三七”开实行固定比例分成。(3) 调剂比例分成收入,属中央进行全国性收入调节,保证地方预算收支平衡的财源,其地方留成率因地而异。此类收入来源的选择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类似,如利改税前的工商税和1985年预算体制中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其办法是先以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地方支出,有余者上缴中央,其调剂收入全部上解中央; 若前两类收入抵补地方支出不足者,由调剂收入中确定解留比例; 若三类收入均不能抵补地方支出者,由中央给予定额补助。但1985年的预算体制暂按总额分成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