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
澳葡政府对在澳门出生的人口实行登记的制度。按照《澳门民事登记法》规定,凡是在澳门出生的婴儿,必须在出生30天之内向出生登记局口头申报。申报人可以是婴儿的父母、抚养人,知道婴儿出生的最近亲属,婴儿出生的医院院长或婴儿出生房屋的房东、接生的医生、护士等任何一个人均可以。申报内容包括:婴儿的名字、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父母的名字、国籍和常住地址。婴儿的名字由申报人决定,如果申报人不报,可由负责登记的官员为其取名。葡萄牙籍人取名字母不可以超过6节。外籍人可采用其本国民族形式拼写的姓名。婴儿的姓名一经登记入册,一般情况下不能随便更改。各公立、私立医院,应该每周一次向主管登记局递交本医院接生婴儿的报表。按规定,弃婴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其登记的内容包括: 发现弃婴的日期和地点; 弃婴的估计年龄; 弃婴身上的特殊标记; 任何有助于鉴定弃婴身世的资料等。凡弃婴登记,由接受弃婴的行政当局或警察当局的首长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