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受错误对待的职工的工龄
❶1979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规定,过去被划为右派的大学生,经批准改正后,由本人现所在地区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配适当工作。工龄从被处理离校之日起计算。
❷在“文化大革命”前的一些案件中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经复查改正后,其被错误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被错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❸被判刑的职工经法院复查平反,撤销原判不给处分或改为行政处分(不包括开除)的,其已“服刑”的时间,可以与“服刑”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改判刑期或改为开除处分的,其服刑或已“服刑”的时间,均不得计算为工龄。
❹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被辞退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属于上述情况的职工,根据过去计算工龄的规定,已经按国务院1978年6月的规定办理了退职的,改按上述工龄计算办法之后,其中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改按退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