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用性规范规定行为规则的某一部分须参照其他法律规范才能实施的法律规范。这种所要参照的法律规范是业已明文规定的确定性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与委任性规范不同之处在于,委任性规范所引用参照的是即将制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引用参照的是现行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规定行为规则的某一部分须参照其它法律规范才能实施的法律规范。这种所要参照的法律规范是业已明文规定的确定性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与委任性规范不同之外在于,委任性规范所引用参照的是即将制定的法规,准用性规范引用参照的是现行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准许参照、引用其他规范的法律规范。它所参照、引用的规范是业已明文规定的确定性规范,只是为了避免文字上的重复。如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准用性规范规定行为规则的某一部分须参照其他法规才能实施的法律规范。它所参照的法规是业已明文规定的现行法律规范。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这个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就是已明文规定的现行法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