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准军人诉讼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准军人诉讼案 准军人诉讼案此案发生于1919年4月。山东省历城县警备队某甲为泄私愤,谎报某乙为匪,并擅自逮捕。由队长某丙私刑逼供,令警士用木棍压伤其左腿成残。历城县知事查明此事,即函送济南地方检察厅,呈请高等检察厅转呈省长批令受理。后又经济南审判厅审判,甲、丙依刑律分别处断。某丙不服,提起控诉到高等审判厅。高等审判厅认为,依《修正陆军刑事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丙应以准陆军人论。但据《陆军审判条例》没有关于审判厅受理军人上诉的规定。所以,丙虽经司法衙门审判,但本高等审判厅是否仍能按普通诉讼程序准许其上诉呢?大理院对此的答复是:“《修正陆军审判条例》第一条裁:‘军人犯《陆军刑事条例》或刑法所揭各罪或《违警罚法》以及其他法律定有罪名者,均依《陆军军法》会审审判之。’这里就规定了军人犯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罪刑,也应归军法审判。普通司法衙门只有受该管军事高级长官委托时,可以代行审判(此项委托,必须是事实上不得已,且《陆军审判条例》未予禁止,被告也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成立)。只是案件既经受托代行审理后,其审判程序、准否上诉及上诉地点等事,均应按照普通司法衙门通常办法办理。” ☚ 抢劫预备案 赌博绑架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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