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对解释草案表示赞同,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于6月2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解释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解释草案第二条中关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条件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人”的表述,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其中“享有香港居留权”七个字删去。 法律委员会同意解释草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9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