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一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有在其本来意义上为数个权利主体共享一个所有权的状态,但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物权,渔业权、水权等准物权以及著作权、专利权等无体财产权等也可为数人所共有,传统民法认为此类共有法律关系与所有权的共有并无差别,因此对于此类财产权的共有,无论其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均准用所有权共有的规定,但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准共有的,不在此限。
准共有
学界对动产、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权利共有的一种提法。在实际生活中,共有的可以是有形的物,还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债权、股权等,都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由于这类财产权利的共有与传统民法对物的共有不同,学界将对物以外的财产权利的共有称为“准共有”,可以准用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5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