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纯收入
指农民全年总收入扣除费用性支出后可以直接用于进行生产和非生产建设投资、改善生活的那部分收入,是反映农民实际收入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全年纯收入的计算公式是: 全年纯收入=全年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上交集体承包任务-调查补贴。“八五”期间湖南农民人均纯收入提高较快。1990年为664.23元,1994年为1155元,1995年达到1425.16元,1995年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增长5.2%。湖南农民纯收入提高主要来自农林牧渔业人均收入增加,其中,农业917.24元,增加134.52元,增长17.2% ; 林业14.28元,增长0.9%; 牧业201.3元,增长34.8% ; 渔业27.12元,增长18.4%。二是劳务收入增加,人均劳务报酬收入268元,增加61.23元,增长29.6% 。三是二、三产业收入增加较快,人均收入178.65元,增加58.36元,增长48.5%。同时,其它方面收入也有一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