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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农民社会保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农民社会保险

农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建国初期,农村就普遍实行了“五保制度”,即“保吃、保住、保烧、保医、保葬”的制度。50年代末,农村又开始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在农业互助合作化过程中,一些地方集资兴办了医疗站,实行医疗费用互助互济。至1965年,全国已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部分县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农民社会保险有了很大发展。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等单位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全面整顿和改革,合作医疗坚持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并改进资金筹集方法。由于农村各地经济水平不同,合作医疗基金来源和医疗待遇由各乡、村自行规定。基金来源主要有三种形式:全部由集体经济筹资;集体经济和个人共同筹资;全部由个人筹资。其中以第二种为多数。医疗待遇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合医合药”,即医药费全部或部分报销;二是“合医不合药”,即病伤医疗时,只免收注射、处置、出诊等劳务费,药费由本人负担;三是门诊医疗全部自费,住院治疗的费用全部或部分报销。另外,农村退休养老制度正在兴起和发展。70年代末期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开始试行退休养老金制度,至1997年已有相当部分农村实行了该制度。退休养老金制度由各乡、村自行规定,内容包括退休养老条件、退休养老金标准、退休养老基金的筹集等。除实行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外,一些经济水平较高的乡、村,还实行了一些其他项目的保险,例如:病残保险,对因工残废和因病伤不能劳动的农民,由乡、村发给生活补助费;死亡保险,劳动者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死者遗属无劳动能力的发给生活补助费;生育保险,女劳动者生育时,享受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

农民社会保险

中国农村劳动者因生、老、病、死、伤、残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组成部分之一。目前,主要有“合作医疗”、养老金、对因工负伤或致残的农民给予治疗和适当的补助、对因工死亡的家属给予抚恤等保险项目,制度体系还未形成,处于建立时期。
在农村互助合作化运动中,有的农村出现了农民集资办医疗站和医疗费用互助互济的 “合作医疗”。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对这种医疗保险尝试予以肯定,使该制度在农村迅速发展。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5个部门颁发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 (试行草案)》,纠正了合作医疗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和不切实际的作法,使该制度走上健康发展道路。《草案》明确规定:合作医疗的建立,必须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做到参加自由,退出自由,在此基础上改进资金的筹集方法。资金的筹集一般采取三种形式: 一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 二是由集体与个人共同筹资; 三是全部由个人集资。其中以第二种和第三种为多数。各筹多少,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经社员群众的讨论决定。此外,许多地方对五保户、困难户、烈军属的合作医疗基金,由地方的公益金或和社会救济费中予以照顾,主要用于他们的医药减免。合作医疗费基金的筹集办法和社员看病医药费的报销范围,减免比例均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高级合作社成立后,党和政府在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 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家庭要给以抚恤。农村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上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人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照顾,保证他们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老死葬都有依靠。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1962年中共中央通过的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36条规定,生产队可以从分配的总收入中扣留一定数量的公益金,作为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的专用;扣留多少,要根据每一年度的需要与可能,由社员大会认真讨论决定,但不能超过可分配的2~3%。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新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试行草案)》。其中第47条规定:有条件的农村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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