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总收入
指农民平均每人年内从各种来源得到的全部实际收入。它包括从集体统一经营中得到的收入,从经济联合体得到的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包括承包集体生产和家庭副业收入,未扣除物耗、税收部分)和其它非生产性收入,不包括储蓄借贷收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湖南农村广泛推广后,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连年增产,农民收入也逐步提高。“八五”期间农民收入增加得更快,1990年农民平均每人总收入975.59元,1994年提高到1789.33元,1995年达到2235.35元。农民收入增加主要来自家庭收入,1995年湖南农民平均家庭经营收入达到1892.40元。